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交水发〔202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决定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港口经营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二、巩固落实降费成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本通知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水运市场监管,发现涉嫌违规收费的,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等收费行为。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财务审计司、水运局、海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经济贸易司、基础设施发展司、经济运行调节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