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有关农林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7年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内林办发〔2019〕2号)有关规定,并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种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现就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目录》内的,经多年栽培性状优良且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使用价值的林木品种,或认定有效期满且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主要包括: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林木品种选育技术报告(见附件3)。

(二)林木品种特征相关照片,如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以及母树林、试验林、品种对照林等的照片。照片数量不少于8张,JPG格式,像素1M以上,并附照片说明内容,如:XX(品种名称)叶(花、果实、某盟市某旗县试验林等)。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品种及无性系需详细描述该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无需提供本项材料,但需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四)优良种源应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等证明。

(五)经济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品质鉴定材料;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用材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材性鉴定材料。

(六)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林木品种有效期届满后重新申请审定的,应附原林木良种证复印件。

(七)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获得有关奖励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与选育人不一致的,应提供选育人的委托书。

(九)代理申请审定的,应提供委托书。

三、报送要求

(一)以盟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各盟市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如实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文本(一式15份,包括原件2份)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于申报品种确需现场查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定,请申请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请各盟市高度重视并组织好本年度品种申报工作,认真梳理已取得的良种成果,鼓励各地申报在当前生态建设中广泛应用的乡土树种。

联系人:宁瑞些、于丽丽

联系电话:0471-2342610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352号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

邮编:010051

E-mail:nmzmzlzk@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3.林木品种选育技术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附件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