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或相关产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延伸服务。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或自治区内细分行业拥有较高市场份额。

(二)精细化,建立精细高效的制度和流程,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或信息化等方式实现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用高、精、尖产品赢得市场。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技术)。

(四)新颖化,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采用高科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实施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2.企业纳税和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质量、环保污染事故。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2%。

(二)具体条件

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进入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并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实际达到2年及以上,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上年度企业主导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主导产品居自治区内细分市场前10位。

2.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形成核心竞争力,企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至少拥有一件独立品牌,且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建立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

4.至少获得一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者三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主持(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自治区行业标准至少1件;或已建立科研机构。

第五条申请材料(申报时按顺序装订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五)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六)以下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1.专业化:与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协议,国内(或自治区内)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主导产品在国内(或自治区内)细分市场地位证明,挂牌上市证明材料,与券商签署上市辅导协议等。

2.精细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产品采用国际国内标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文件,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3.特色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证明材料,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名牌、自治区知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授权文件,产品的地理、绿色、环保标识认证文件等。

4.新颖化: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实用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获奖文件,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其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佐证材料。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各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入库。申报企业通过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资料申请进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符合入库条件的申报企业,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三)认定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2.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上报文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照综合得分排序,出具评审意见。

4.公示。依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并按程序授予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同时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另外,已经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不再重复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申报材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申报和认定资格。各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具体时间以通告文件日期为准,到期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相应称号。

(三)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纳入工信部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平台,应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运行情况。

(四)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违规违法事件,且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取消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八条其他

(一)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府发〔2022〕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告条件

申报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须进入鄂尔多斯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直通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Ⅱ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3%以上(20分)

B. 2.5%-3%(15分)

C. 2%-2.5%(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0%以上(20分)

B. 5%-10%(15分)

C. 3%-5%(10分)

D. 0%-3%(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C.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含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研发投入等数据);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其他纳税资料。

(四)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五)能够辅证符合申报条件有关的生产许可证、行业资格认证,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书,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导制定的行业标准,股权融资证明,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证书、获得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认定等证书和资料复印件。

(六)经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各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入库。申报企业通过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资料申请进入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符合入库条件的申报企业,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

(三)认定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2.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上报文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照综合得分排序,出具评审意见。

4.公示。依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并按程序授予鄂尔多斯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同时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各旗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具体时间以通告文件日期为准,到期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复核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相应称号。

(三)有效期内的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3

项目申报系统使用流程说明

申报企业登陆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ordoszxqy.org.cn/),进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页面,只有入库企业才可以申报。

入库企业登录账户后页面如下:

点击发起申请,选择对应的业务发起申请:

以创新型申请为例,如图:

录入信息保存后如图:

点击打印申请表后即可在线查看打印申请表:

企业打印后加盖公章与相应的佐证材料按照顺序扫描为PDF上传至系统

选择后点击提交申请:

旗区部门审核页面:

选择通过或者驳回,也可以查看历史:

评审专家页面:

市工信局账户页面:

在我的待办中可以审批流程:

市工信局通过后流程结束:

可以在右上角的消息提示看到审批通过的消息,可以查看审批历史:

附件4

鄂尔多斯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旗区

企 业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导产品名称

上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

上年度研发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的比重(%)

上年度研发费用(万元)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有效知识产权数量

鄂尔多斯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汇总表

序号

旗区

企 业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导产品名称

上年度

营业收入 (万元)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

有效知识产权数量

满足直通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