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据了解,DEPA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三国于2020年6月签署,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专家认为,我国申请加入DEPA,将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发展方面与国际的对接效率,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
首个国际数字经济协定
10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已经决定申请加入DEPA,愿同各方合力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二十国集团要共担数字时代的责任,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数字鸿沟”。
DEPA是国际数字贸易领域最早的单独协定。2020年6月,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三国于线上签署该协议。DEPA由16个主题模块构成,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处理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等,并就加强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
模块式协议是DEPA的一大特色,即不必同意全部内容,可以只加入其中几个模块。灵活的模块化加入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数字贸易大国的规则垄断,提供了包容性的政府间数字经济合作制度框架,吸引其他国家的加入。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已于8月完成加入DEPA的国内程序,于9月中旬正式向新西兰等其他DEPA成员国通报加入意向。韩国方面表示,DEPA很可能发展成为新的全球数字体系,将成为更多国家广泛参与的平台。
聚焦中小企业创新
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数字经济贸易的发展方向。即以数据转移自由化为主的美国模式、强调个人信息隐私安全的欧盟模式,以及我国倡导的数字主权治理模式。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教授周念利告诉记者,从内容来看,很多美国模式的诉求在DEPA中都有体现,但在美国模式的基础上,DEPA加入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合作、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新兴交叉领域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突破性规则,使整个范围和内涵更为丰富。
“这主要是由于新加坡数字经济的特点。新加坡模式可以说是第四种数字经济贸易的发展模式,它的数字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很多都有领先的技术。所以在DEPA中体现了这些特点,就是要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此外,DEPA很大的篇幅都集中在提升数字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比如促进无纸化贸易,发展电子发票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等。”周念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联盟化”趋势加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陈红娜此前在文章中提到,通过签署区域或双边自贸协定,世界其他国家构建了非中国参与的联盟化发展体系。截至2020年6月,全球共有89个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规则。陈红娜认为,在双边及区域层面构建“朋友圈”,能够以互融发展化解技术、市场和制度脱节的风险。
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时隔不久宣布申请加入DEPA,意味着什么?周念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当下,中美正在亚太地区进行数字贸易治理的博弈。但CPTPP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协定,议题内容多样,而DEPA作为数字经济领域专门协定,加入难度相对较小。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对于我国来说,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上势头很猛。加入协定对于DEPA来说也是加大了它的影响力。”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根据中国信通院数据,我国数字经济市场规模已达39.2万亿元,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之一,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仍显不足。《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1》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2947.6亿美元。数字贸易规模占数字经济总产值的比重不到1%,而美国数字经济中有18%转化为了数字贸易收入。
白明认为,加入DEPA有助于我国在数字贸易发展方面提升与国际相对接的效率,进一步拓展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空间也会更大,带动我国外贸转型升级。
“从内容来看,加入DEPA对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中小企业合作、数字贸易便利等方面都有好处,也能够夯实我国在亚洲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的影响力。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如何在数据流动的情况下,保证数据安全、产业安全、国家安全,这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总体来说肯定是积极为主。”周念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