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通用指导性目录,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目录》将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要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制,对所计划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项目要素的完整性。
五、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厅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设置四级目录。
六、《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本级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