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5: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官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临床检验中心:
为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深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的精神,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规范医疗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简化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各盟市首先要在公立医疗机构间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鼓励各盟市探索开展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本方案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一)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二)自治区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项目逐步实现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上级医疗机构认可下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由本盟市探索开展,暂不在盟市间开展。
(三)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或者满足自治区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自治区级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自治区;满足本盟市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盟市级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其互认范围仅限本盟市。
(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国家、自治区或盟市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自治区HR”“包头市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并组织自治区质控组织定期梳理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将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自治区实验室室间质评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控制质量中心室间质评的;
8.医学检验的时间与现就诊时间差距较大,已无参考价值的;
1.医学影像检查客观检查结果(胶片、图像),包括普通放射片(含CR, 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2.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核医学成像结果可通过扫码观看动态成像。
3.临床检验项目,选择稳定性好、参加室间质评且合格的项目。分别是生化、血常规、尿常规、免疫四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生化:钾、钠、氯、钙、铁、镁、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白蛋白、血糖、尿素氮、肌酐、尿酸、内生肌醉清除率、尿酸检测、总蛋白、白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乳酸脱氢酶、淀粉酶。
(2)血常规: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平均红细胞体积测定、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测定、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测定、红细胞比积测定、血红蛋白压积、血小板计数。
(3)尿常规:尿胆红素、尿胆原、酮体、维生素C、尿糖、尿蛋白、潜血、PH、亚硝酸盐、白细胞、比重。
(4)临床免疫项目,乙肝五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测定。
工作重点: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间、二级公立医院间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工作重点:自治区医联体内各医院间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工作重点:自治区探索将民营二级以上医院、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纳入互认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方法、路径,建立本辖区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项目及技术标准,逐步推进我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1.各盟市要加强各互认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逐步扩展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各医疗机构的互认项目必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室间质评,并成绩合格。
要不定期对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现场指导,根据互认的医疗机构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方法、质量控制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在互认工作实施后出现临床检验质量和管理不符合互认要求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督促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或将其移除出互认单位名单之列,取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资格。
2.自治区临检中心、盟市检验和影像质控中心要建立互认的审核制度,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或影像科室质量评价合格的基础上,临检中心要对参加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第三方质控品进行实验室室间质评和比对,并适当增加互认项目的样品发放频次,对影响检验质量环节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3.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工作,加强对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参加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本院的检查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医疗机构内的质控组织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查检验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同时加强对临床医师培训,落实好对外院相关互认项目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定,将门急诊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图像摄片资料作为门急诊病历的一部分及时提供给患者。对患方要求重复检查的项目,在病历中记载,特殊项目(如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各医疗机构对院外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要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疾病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实行7日内互认。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要在病历中载明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信息;住院病人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要在病案中留存。
(四)推进检查资料互认共享。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积极性,形成长效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互联互通互认。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考核指标。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
(五)重视宣传总结。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互认医疗机构、互认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将互认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