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
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疫情、灾情等影响,困难群众增多。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地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参考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合理设定启动条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现行启动条件已经适当降低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地方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至3.0%以下的增支资金以及其他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先发放,中央财政后结算。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保障基本民生是群众突出关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一段时间,将迎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多个重要节日和党的二十大、明年全国“两会”等重要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各地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认真落实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测算补贴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统计局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每月8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2023年4月底前,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 家 统 计 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