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立劳务协作贷款,融资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通知》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创新机制、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对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其中吸纳脱贫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就业要求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开发银行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和开发银行授信评审通过后,可享受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人民币贷款,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开展广泛宣传和定期总结,充分发挥劳务协作贷款作用,鼓励引导更多企业支持劳务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