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精神和《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务数据共享重要意义
政务数据共享,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是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是新形势下政务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政务数据共享纳入本司局、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动员,紧密配合,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政务数据共享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18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是文化和旅游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统筹规划、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安全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切实做好政务数据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司局、本单位政务数据共享进展成效、经验做法和后续工作安排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网信办”),同时抄送文化和旅游部信息中心。
三、不断提高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水平
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共享交换平台”)是文化和旅游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汇聚存储、互认共享、业务协作的基础平台和通道。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按照“三定”职责,编制形成本司局、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纳入部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统一注册管理、持续动态更新。各司局、直属单位非涉密业务系统原则上均应与部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联通,对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部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共享数据,并确保共享数据汇聚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除涉密、重要敏感数据外,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跨系统的政务数据共享统一通过部共享交换平台在线开展。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及时响应共享需求,原则上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依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或单位提出的共享申请。
四、全面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能力
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重点和业务特色,积极推进数据融合、业务融合、技术融合,积极拓展政务数据应用场景、创新应用模式、优化应用流程,积极开展面向政务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公众的大数据应用服务,并对共享数据的调用类型、数量、频次进行跟踪汇总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共享数据的使用情况和应用效果,不断提升本司局、本单位政务数据在行业治理、辅助决策、公共服务、监测预警、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开发水平与应用能力。
五、切实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
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共享范围,严格控制使用授权,切实强化涉密、重要敏感、个人隐私等数据使用监管,重点防范数据泄露、非法获取和过度收集,确保政务数据不被泄露、篡改、滥用和非法使用。对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要基于应用场景明确的数据共享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截留、商业化使用或擅自提供第三方。当数据使用方存在数据安全机制落实不到位、未按约定使用数据、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违反政务数据资源保密规定等情况,数据提供方或共享交换平台应及时中止数据共享。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强化对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管,防止共享数据被违规截留、商业化使用及其他数据安全风险。
六、持续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依托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部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政务数据共享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优化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申请和审批流程,全面提升政务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服务管理水平。各司局、直属单位是政务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将政务数据管理列入本司局、本单位重要职责范围,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政务数据编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安全、存储等方面职责分工和主办人员,强化政务数据源头管理。部网信办将定期开展政务数据共享成效评估工作,对各司局、直属单位政务数据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申请受理、安全保障、应用成效等方面情况开展调研评估,并及时通报评估结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