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减免

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84号)精神,现就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和期限

对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所在旗区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小微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对于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二、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审批流程。由承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报出租单位确认,并由出租单位填报《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审批后的《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进行减免。
(二)所需资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各年度缴款票据复印件、承租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登记状态为存续)、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页面(小微企业查询)等。

三、减免方式

(一)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缴纳2022年租金的,减免的房屋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出租单位,由出租单位予以返还。
(二)尚未缴纳租金的,经审批后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减免租金补充协议,从2022年度租金中直接减免。
(三)受理截止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新签订的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按上述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减免金额,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3个月的,或2022年租期分属于不同承租人的,根据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四、受理时限和范围

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22日。市直各部门(单位)务必在2022年7月22日前将承租本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相关资料和《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逾期将不予办理。因出租单位原因造成的逾期由出租单位负责,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逾期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政策落实和保障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并及时将租金减免政策通知到所属单位和承租方。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确保实际承租方收益,防范并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各旗区资产管理部门应结合本旗区实际情况,参照市本级做法,迅速落实相关减免政策,并于7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郝轶群 8581675

附件:《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


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

填报说明:

1.单位性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减免期限为经审核应减免的期限。

3.减免方式为返还租金、后续租金中抵扣。

4.是否同意减免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