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为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期间规划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为保证该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乌海市段)建设范围涉及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新园社区、王元地村、新地村、巴音乌素村,滨河街道中河源社区;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万亩滩村,拉僧庙镇曙光村,西卓子山街道赛汗乌素村;乌达区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富民社区,滨海街道滨海社区,三道坎街道富强社区。具体范围以各区人民政府公示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线拐点坐标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未依法办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一律不予认可补偿,并由相关区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考虑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的影响, 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在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要加强对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标和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六、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