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为规范我区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加工过程中的劳动成果,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助力自治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牵头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前期已完成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及文稿修改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amr.nmg.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mgzbzxzhyy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路49号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人:王鹏宇,联系电话:18147265248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