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26〕881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商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总(分)行,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代理记账机构,小微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 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拓展会计服务领域和功能,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以下简称增信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完善数据标准、丰富应用场景、探索推广路径”为工作目标,遵循“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工作原则,有效规范我区小微企业会计数据的归集、治理与增信应用,持续拓展增信标准的应用场景,探索形成适合我区实际的推广路径,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执行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配套参照官方操作指南开展全流程业务。标准包含数据元素清单、应用指南、分类标准三套文件,各有关单位统一按标准接口、数据格式完成系统改造、数据治理与对外输出,不得自行简化、变更标准规范。

(二)试点模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相关工作的函》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次增信标准试点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增信标准平台),在全区12个盟市(含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三)应用场景。增信标准平台通过对接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会计软件服务商、金融机构等主体,建立标准化的企业会计数据归集、治理、融合及共享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记账、会计数据对接、数据标准化处理、数据共享至金融机构、赋能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等功能,形成完整的会计数据增信链条。

(四)应用流程。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会计软件服务商上传相关会计数据到增信标准平台,平台按照增信标准对企业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金融机构可获取标准化的企业会计数据用于贷前尽调、授信审批、贷后风险监测,为企业开展授信评估。依托会计信用画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授信额度、下调贷款利率,投放会计数据增信专项贷款。

三、试点任务

(一)完成平台功能建设改造。自治区财政厅对照财政部相关工作要求,搭建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综合服务平台,并完成系统适配改造,建成具备按照增信标准归集、处理、标准化输出小微企业会计数据能力的增信标准平台,为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优惠的记账等会计服务。

(二)推动小微企业数据授权、汇聚和处理。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参与试点的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积极对接增信标准平台,打通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实现小微企业数据授权和汇聚。增信标准平台加强与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对接,扩大数据来源,按照增信标准对小微企业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和输出,全面、精准刻画企业画像。

(三)推动金融机构研发信贷融资产品。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鼓励辖内金融机构深度参与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标准化小微企业会计数据,探索研发针对性信贷产品,完善授信审批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数据增信价值。

四、试点时间安排

(一)启动推进、系统改造阶段(8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建立联系工作机制,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解读,开展深入调研与需求分析。结合调研结果对增信标准平台进行功能设计和需求确认,依托增信标准平台进行系统开发、适配改造、功能上线。本地参与试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会计软件服务商等单位,开展系统对接和联调测试,确保数据传输格式、接口标准符合要求。

(二)试点运行、增信应用阶段(9月1日-11月20日)。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宣传引导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用增信标准平台记账服务功能、对接传输或导入小微企业数据。各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增信标准平台上架专属产品,依据平台输出会计增信评估结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尽调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会计数据—信用画像—授信落地”的闭环机制,推动增信应用形成授信贷款实效。

(三)试点总结(11月20日-11月30日)。各盟市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总结梳理试点的业务成效、经验做法和发现问题,提出后续推广举措和意见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汇总形成我区试点总结报告呈报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为增信标准的修订完善、推广应用提供实践参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根据各自职责,统筹推进试点相关工作,持续跟进试点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同有关单位多方联动,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推动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宣传动员、协调组织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要鼓励和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将小微企业会计数据纳入授信审批模型,针对性创新线上信贷产品。会计软件服务商要主动对接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和增信标准平台,打通数据接口,做好技术支持。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试点,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用好会计数据增信价值。

(三)保障数据安全。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落实各方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授权合法、使用合规。建立数据访问日志、权限管控、应急处置机制,严禁违规采集、泄露、倒卖企业会计数据;对违规单位依规追责,保障小微企业财务信息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和各盟市分行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试点意义和政策要求解读,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不断增加各方对会计增信标准及平台应用的理解和认识,营造良好试点氛围,推动实现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