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6〕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进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删除《通知》“三、支持政策”部分“(四)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中“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的内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2026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