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大力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特派员制度优势,推进人才更多下沉、科技更好下乡,推动科技服务产业更加精准高效、农村创新创业更有生机活力,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4日(星期二)18:00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箱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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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7月2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大力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规范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包括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应在国家科技特派员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并经县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依托法人实体成立的,具备一定的条件,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建与备案,旨在聚集和整合全区优势科技资源,健全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牧区创新创业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现代化。
第二章 备案申报
第五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其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100万元和30万元,大专以上人员占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10%;依托单位为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二)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涉农领域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对区域农业农村经济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考核标准明确。
(四)在站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须的办公场地,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需求的条件,以及一定的经费支持。
(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七)优先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有较好工作基础和取得实效的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培育和引进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服务团队。
(二)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在乡镇苏木、嘎查村等基层一线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中试示范,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三)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程序:
(一)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备案的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审核申报材料,逐一进行现场核实,择优予以推荐。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备案的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确定拟备案名单。按程序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绩效与动态管理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发生名称、运营机构、场地位置、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通过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变更情况。报备变更时须附变更原因和决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场地产权证明、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必要证明材料。原则上不予同意两家关联度不大的运营机构之间进行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绩效结果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30万元财政后补助资金支持。未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对首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一年。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绩效后补助资金由工作站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引进推广,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以及外聘科技特派员的差旅费及工作补助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的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或绩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连续2次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运营机构因破产、运营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发挥相应功能的。
(四)运营机构自行要求撤销的。
(五)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的。
第十四条对被取消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指引〉的通知》(内科发农字〔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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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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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40%) |
科技特派员数量 |
工作站科技特派员数(个)。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数(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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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外聘科技特派员每年累计在站工作总天数(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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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制度建设 情况 |
考核制度健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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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规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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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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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 |
具备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需求的条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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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 |
评价期内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及报备变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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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 |
种养殖示范基地(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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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效 (60%) |
社会效益 |
培训和指导农牧业科技服务人次(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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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业辅导场次(场)及创业辅导人数(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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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新品种(种)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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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新技术(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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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数(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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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创办企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机构(个)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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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服务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增收(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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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机构引进资金(万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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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万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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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10%) |
参加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春耕备耕和接羔保育等科技服务活动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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