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平字〔2026〕24号
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平字〔202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内科平字〔2026〕9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2026年度评估工作。经自评估、初评、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公示等程序,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优势特色研究方向,持续提升创新能力与成果转化效能;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4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要求,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一年,到期后参加复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3家重点实验室,按规定予以撤销,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牌匾摘除、公章停用及相关信息变更等工作,依托单位不得再以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学术商业等活动,并且3年内不得以同一领域同一方向申报重点实验室,已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项目,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执行,确保实施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2026年度评估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