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策协同衔接,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以下简称中心)对《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中心反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3月1日起,申请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注册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积极履行行业自律责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五)具有一定执业能力,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本机构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六)代理机构及备案代理师1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代理的专利申请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经撤回或转正常后数量少且低于通报量的一定百分比,并承诺注册通过后,在6个月内完成所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处理;
(八)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注册条件。
2026年3月1日起,对于已通过预审注册、尚不符合上述注册条件的代理机构,中心将不再接收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2026年3月1日前已经提交、尚未办结的专利预审申请,可按原流程继续办理。
待符合上述条件后,专利代理机构可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恢复预审服务资格。
请各代理机构积极履行行业自律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专利质量观念,拒绝提供低质服务,共同支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pdf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