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下发2026年

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名单和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名单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各有关矿业权人: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及为基层减负统筹各类涉企检查等相关要求,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了2026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矿业权名单,同时在绿色矿山名录中随机抽取了年度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名单。现将核查名单予以下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实地核查名单

一是2026年全区共抽取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矿业权295宗(包括探矿权107宗,采矿权188宗)。其中:随机抽查矿业权214宗(探矿权85宗,采矿权129宗),厅本级专项核查矿业权72宗(探矿权17宗,采矿权55宗),油气抽查矿业权9宗(探矿权5宗,采矿权4宗)。二是2026年厅本级共抽取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矿山44家,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20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24家。

二、明确实地核查职责

一是盟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随机抽查的214宗矿业权,负责直插到底工作确定的重点监测矿区中在产矿山的实地核查工作,同时可将往年异常名录清单、历年审计巡视督察、直插到底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等渠道发现问题矿山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入核查名单。二是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厅本级专项抽查的81宗矿业权(非油气72宗、油气9宗)和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的44家矿山实地核查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工作要求,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深化“综合查一次”,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在明确检查主体必须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下,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技术核查等相关工作。二是要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技术要求》(DZ/T0463-2024),组建核查组并严格规范实地核查行为、按照主要程序、核查方法,做好检查记录,切实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建议使用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实地核查系统开展核查工作。三是要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及时在管理系统公示实地核查情况,根据情形及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将存在问题的矿业权人移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和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应于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厅。

(二)做好绿色矿山复核工作

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要按照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和《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于10月30日前报厅。盟市、旗县可参照自治区根据日常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复核。

(三)严格异常名录管理

各盟市局应强化往年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整改,及时督促矿业权人完成整改。对于限期整改问题,应督促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仍未完成整改的,应依据情形列入异常名录管理;对于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完成整改的应尽快组织核查移出;长期未完成整改的,应依据情形强化相应领域监督管理,属于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

请各有关矿业权人积极配合自治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和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工作,对不予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联系人及电话:

厅矿保处 梁阿古拉,0471-4215795;

地研院 张子珍15947116818、王明君15248157211

附件:

1.盟市负责核查采矿权名单.xls

2.盟市负责核查探矿权名单.xls

3.厅本级专项核查采矿权名单.xlsx

4.厅本级专项核查探矿权名单.xls

5.随机抽查油气采矿权名单.xls

6.随机抽查油气探矿权名单.xls

7.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复核名单.xlsx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