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内财农〔2026〕268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202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商请下达2026年自治区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的函》(内农牧帮扶函〔2026〕658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请下达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的复函》(内发改易地函〔2026〕125号)、《自治区民委关于商请下达2026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函》(内民委函〔2026〕27号),现下达你部门、盟市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相应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分解下达,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及时将分配给盟市本级的绩效奖励资金、受灾补助资金一并按规定分解下达。待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新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二、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强化重点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各盟市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旗县(市、区)做好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的自治区帮扶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帮扶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第二批)预算分配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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