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标准执行。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对产业链稳定和工业经济运行影响大的关键企业和重点园区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执行,但不限于清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汽车、电子电器、通信、现代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新材料、农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为申报重点。

(二)盟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培育创建。

各盟市要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制造相关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方案,拟定本盟市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盟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培育、创建工作,形成盟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发展的良好格局。

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加大盟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政策支持,对创建为盟市级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逐步形成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原则上要从盟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中推荐的申报制度。

(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

加强对已公告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监管,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由各盟市对2019年发布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绿色发展现状开展复核,我厅将组织对开展复核工作的盟市进行抽查,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1.近3年在绿色发展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等)。

2.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无在中央环保督查及省相关督查巡视工作中被通报存在严重问题;有无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情况;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按时完成自我声明。

3.三年提升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申报报告中计划实施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产生的效果。

应复核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要针对复核内容进行对标自查,既要全面总结绿色发展成效、经验,又要查找存在的问题短板,形成专题复核报告。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把控推荐质量。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3.近三年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

4.受到违法违规处罚未完成整改的;

5.被中央环保督查及省相关督查巡视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

6.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7.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严格标准要求。

1.绿色工厂。请各地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要求,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各盟市推荐绿色工厂应与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本地区同行业已有绿色工厂,且没有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

2.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不在清单内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基准水平或处于自治区行业领先水平,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体现了全生命周期绿色设计理念,实现产品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的工业产品,也可推荐申报本次绿色设计产品。

3.绿色园区。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导产业、工业增加值占比达到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推荐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

4.绿色供应链。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重点推荐汽车、电子电器、通信、现代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新材料、农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切实做好自评和第三方评价。

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需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申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自评价后,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并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绿色设计产品申报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由申报单位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自评价报告。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1.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二是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是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2.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3.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检,对不能客观公正实施评价或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将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五)推荐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自评价报告、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文件,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择优选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各盟市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复核情况、申报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审核意见正式文件以及申报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纸质材料(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园区企业复核专题报告一式3份(随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二)各盟市要扎实做好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要深入总结绿色制造发展成效、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在报送的复核文件中要逐个说明原因。

(三)各盟市要加强对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切实强化企业绿色发展理念,激发争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开发绿色设计产品的积极性,把创建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作为推动绿色转型、低碳发展的有效手段。

联系人及电话:冯  晔:0471-4826524

附件:1.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2.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复核情况汇总表

3. XX盟市推荐2022年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相关指标情况汇总表

4.XX盟市2022年自治区级绿色工厂复核相关指标汇总表

5.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6.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7.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8.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9.绿色工厂复核情况报告

10.绿色园区复核情况报告

11.2019年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