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当前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度建设,尽快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简称181号政府令),对于加强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181号政府令的必要性

(一)修订181号政府令是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2021年2月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简称738号国务院令),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贯彻738号国务院令,做好相关“立改费”工作,有必要对2011年颁布的181号政府令进行修订,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

(二)修订181号政府令是人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必然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情况监督制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落实人大监督规定,有必要对181号政府令进行修订,明确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三)修订181号政府令是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具体体现。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客观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配置、轻管理”问题。为建立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激活和释放国有资产效能,有必要对181号政府令进行修订,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四)修订181号政府令是巩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2011年181号政府令颁布实施至今,我区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方面先后颁布了系列政策措施,出台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措施,有必要修订181号政府令对改革成果加以概括,在更高层面上推进加以推进和实施。

二、《修订稿》的章节及主要内容

《修订稿》共八章60条。具体是:

(一)总则(第一章)。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及构成,规定了管理体制、管理原则、管理要求及部门职责。

(二)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第二章)。明确资产配置方式、配置顺序、配置标准等内容。同时,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明确了编制资产配置支出预算,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等。

(三)基础管理和资产使用(第三章)。明确了资产台账建立、会计核算、盘点对账等内容。同时,明确资产使用职责、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共享机制等内容。

(四)资产处置和绩效管理(第四章)。明确了资产处置程序、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等内容。同时,明确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五)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五章)。明确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的具体情形。

(六)资产报告和监督管理(第六章)。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制度建立及要求、报告内容及公开、报告编制及报送等内容。同时,明确了构建多角度、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具体要求。

(七)法律责任(七章)。明确了程序性违法、实体性违法以及违反预算管理规定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八章)。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例外规定以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修订稿》的起草过程及广泛性

(一)2021年8月,我厅印发《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修改意见的函》(内财资函〔2021〕620号 ),责成呼和浩特市、兴安盟等9盟市提出修改181号政府令的总体意见,并分章节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二)2021年8月,会同司法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调研,召开相关座谈会工作,赴市级典型行政事业单位、典型事业单位实地调研。

(三)2021年8月24日,组织召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座谈会,邀请30户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就修改181号政府令提出总体意见及具体建议。

(四)2021年8月,赴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实地调研。

(五)在调研基础上,汇编《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地方立法》,借鉴中央财政部门、广州市经验做法及我区改革成果,起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六)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先后四次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盟市财政部门及厅内意见,并进行四次较大修改。

(七)为广泛听取盟市意见建议,2022年6月13日至6月17日,我厅邀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兴安盟资产管理科科长参加厅集中办公工作,研究讨论并再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2年6月17日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