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若干意见》中明确,各地区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8个方面27条具体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二是项目负责人职责;三是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四是自治区财政部门职责。

(二)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是简化预算编制;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三)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是加快经费拨付进度;二是优化结余资金管理。

(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二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三是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四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

(五)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一是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三是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四是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五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六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六)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一是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二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七)改进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是健全科研项目绩效管理机制;二是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八)组织实施。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四是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三、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方案、意见有不理解之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和科技厅具体咨询,联系方式: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文化处:政策解读员王剑飞,0471-4192059

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处:政策解读员刘宇明,0471-632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