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22〕4号,以下简称本意见),明确了9项主要任务。这是我市积极把握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机遇,做大做强地方国有资本,加快国有资本布局向新能源领域优化调整的具体体现。先就该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大力发展新能源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任务,是鄂尔多斯立足资源禀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再铸竞争新优势的重大举措。

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2021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积极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持续优化能源结构;2021年9月,鄂尔多斯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抢抓“十四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窗口期,坚持集中与分布并重、自用与外送并举、上网与离网并行,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和绿色技术重要策源地。

二、关于《意见》主要目标

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将全力推进内蒙古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建设一批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在全国率先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2030年新能源发电总量超过火电发电总量,把内蒙古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新能源产业高地总体目标。我市将风电、光伏作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重点,加强产业政策衔接和建设指标争取,实现吸引一批大型企业合资建设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并落地先进制造业,促进全市电力结构显著优化,助力我市尽快完善能源供给体系。

三、关于《意见》主要任务

一是构建国有资本风电光伏投资机制。重点支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下称市国投集团)、其它市直国有企业及旗区国有企业协同,市、旗区联动全面参与,共同主导推进我市风光项目有序开发和高质量发展。

二是支持国有资本风电光伏指标配置。支持市、旗区国有企业依托各自产业基础开发多种形式的分散式、分布式风电、光伏项目,积极争取建设指标。

三是加强风电光伏产业规划和项目储备。市能源局指导市、旗区国有企业建立全市国有企业风电光伏项目库,形成策划、储备、建设、运营梯次滚动发展模式。

四是加强风电光伏项目用地保障。坚持全市“一盘棋”思路,市自然资源局与各旗区统筹规划全市风电光伏项目可利用土地,支持旗区以既有流转土地入股,市、旗区国有企业共建项目。

五是夯实风电光伏项目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市财政以资本金形式大力支持承担开发建设风电光伏产业的市直国有企业,旗区财政以资本金形式大力支持承担开发建设风电光伏产业的旗区国有企业。同时通过政府金融手段加强政策引导,加大绿债、基金、金融贷款支持力度。

六是支持风电光伏项目并网和消纳。市能源局要加强协调国家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及电网公司,通过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火电灵活性改造、绿电制绿氢等多种模式,把落实风电光伏项目开发方案中确定的接入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消纳作为当前支持风电光伏建设的重要任务。

七是发挥风电光伏产业经济社会带动作用。市、旗区国有企业要优先选择在我市配套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精尖、高附加值、高经济贡献项目的大型企业合资建设风电光伏项目。市国投集团要推动风电光伏产业与碳中和研究工作、碳交易、充换电基础设施等产业协同、融合发展。积极创新“光伏+”发展模式,推进光伏产业多元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八是提高风光产业科技水平。坚持创新引领,依托鄂尔多斯市碳中和研究院,积极开展风电光伏产业碳交易相关工作,市、旗区国有企业投资的风电光伏项目要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先进技术和设备,要大力加强风电光伏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是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推进大规模氢储示范应用,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逐步构建上游绿电、中游绿氢、下游应用的多场景风光氢储全产业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加强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

十是成立风光氢储产业联盟。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要整合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大型用能企业、装备 制造企业、科研单位和金融机构优势资源,在市能源局的指导下牵头成立新能源产业发展联盟,积极鼓励新能源企业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相互参股,提高产业发展耦合度。

四、关于《意见》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做好与自治区相关厅局的沟通对接和协调争取工作,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国有企业发展风电光伏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要在建设指标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风电光伏项目资金保障和注册资本金、优质资产补充等方面的支持。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市、旗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风电光伏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强企业投资管理,确保风电光伏项目投资效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