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33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方案》第4条中的“对上年度自治区新入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3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规上文化企业,从其他企业剥离创意设计、文化科技等板块业务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新入规的文化企业,进入全国30强和成长性30强的文化企业,首次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100万元。”修改为“对全区性重点文化文艺惠民活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历史资料保护建设、文旅融合业态提质升级、文创产品开发、重点文化企业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和文化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