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校院所如何处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还可以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
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会不会被认为发放津补贴?
答:不会被认为发放津补贴。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完成和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有合法合规的发放依据和发放路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面向特定成果完成、转化人员,可在交易完成后,依据内部管理办法和流程进行发放。
问:如何界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各单位可根据科技项目立项、验收文件、知识产权佐证材料以及实际过程中完成、转化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哪些人员列入范围。但相关分配程序应按照本单位管理办法,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问: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应获得的奖励份额是多少?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与科技人员未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①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③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④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问:高校院所科技人员转化收益是否纳入工资总额、计入绩效总量管理?
答: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以及对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同样,高校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
问: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是否计入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答:不计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