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获得感,多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优化专利收费减免举措,从“减税”到“降费”多维度为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奖励需要纳税吗?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解读相关政策,助力科研人员精准享受政策红利。

1.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可享受50%减征个人所得税。

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5.专利收费减免优惠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6.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免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证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