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内科监字〔2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级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信用评价请参照此办法执行。为切实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完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戒有力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深刻认识科研信用评价是优化科研管理、防范学术不端、提升科研质量的关键举措,切实增强科研诚信意识和遵守的自觉性。

二、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做好科研诚信评价记录。各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科研信用评价记录工作,对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要及时报市科技局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科审核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营造诚信科研良好氛围。各单位要持续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办法,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和相关典型案例,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崇尚诚信的科研环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