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聚力“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推进科技惠企政策扎实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特梳理汇总相关科技惠企政策如下:

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二、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后补助政策。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后补助支持,同时,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更大力度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行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企业所得税法》)

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自治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

五、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六、实施技术转让后补助政策。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

七、实施科技型企业税收补助政策。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八、实施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经备案后,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九、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12条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十一、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企业科技特派员是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来自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参与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服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十二、实施科创板挂牌企业奖补政策。对首次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优选层或上市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十三、实施科技创新券支持政策。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按照超额累退原则,给予2万元到3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十四、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15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价合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绩效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对一、二级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年度后补助。(《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五、对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十六、对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绩效评价周期为3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十七、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十八、实施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支持政策。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南目录(2022本),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十九、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二十、实施创新产品支持政策。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二十一、实施先进工业企业支持政策。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二十二、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