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夯实全市经济转型发展基础,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相关要求,以增强全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为目标,按照“分类指导、市场推动、内涵发展”的原则,着力“育微、扶小、抓大”,加强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型化、高端化”中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支持,鼓励全社会创新创业,全面提升企业发展层次和规模。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产业布局更加合理,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地区优势更加明显,使中小微企业成为全市加快发展的核心力量。
(二)预期指标。
1.数量保持平稳较快增加。到2017年,中小微企业户数年均增长10%左右,总量达到4.5万户(不含个体工商户);到2020年,总量力争超过6万户。
2.对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到2017年,中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不低于7万个;到2020年,累计新增就业岗位不低于15万个,全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现的增加值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75%以上,实现的税收占全部企业利税总额的85%以上,吸纳的从业人员占全部就业的比重达85%以上。
3.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鼓励本土优势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到2020年,全市R&D(全社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2%左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力争超过1000户,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4.产业结构明显优化。重点围绕“五大基地”建设,推动中小微企业在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比重持续提高,发展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生态环保、具有品牌效应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
5.企业成长能力显著提高。力争每年有80户以上规模以下(限下)中小微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限上)企业,3—5户中型企业跨入大企业(集团)行列,带动全市中小微企业全面快速发展。
三、支持重点
除将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成长型企业项目库的企业明确列为我市重点支持对象外,侧重支持以下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一)围绕大企业和大项目进行配套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依托我市主导产业,加大对“再制造”类配套生产型中小微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重点发展为能源产业、汽车制造和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零配件生产、检修维修和产品包装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二)延伸产业链条,填补上下游空白的中小微企业。鼓励中小微企业主动适应产业互补关系、弥补产业链条空白,向协调关联性产业、替代接续性产业延伸。重点发展传统煤化工产业链高端化延伸中小微企业、现代煤化工下游化工产业链中小微企业、铝产业后续产业等中小微企业。
(三)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以构建高度专业化、现代化和功能完备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体系为目标,引导中小微企业提供精细化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重点支持专业物流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中小微企业、商务中介型中小微企业及能够激发我市金融活力的金融服务型中小微企业。
(四)依托地方特色资源形成产业集群和品牌优势的中小微企业。依托地区自然、生态和地理条件等优势资源,鼓励引导企业进一步提升品牌附加值,扩大市场占有率。重点发展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和具有地理标志品牌的“农字头”中小微企业;围绕石膏、高岭土以及各类共伴生资源集群化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围绕特色文化资源,弘扬蒙古族传统技艺,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产品的中小微企业;依托鄂尔多斯特色文化和休闲旅游度假资源形成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
(五)地方产业孵化带动的科技研发和应用型中小微企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加大对地方产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扶植适合我市发展的科技研发型和应用型中小微企业。主要包括精细化工类中小微企业、新材料合成应用型中小微企业、装备制造高端部件研发生产型中小微企业和为传统产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发展物联网等信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六)关系社会民生,提升生活品质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加快推动我市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升级,鼓励中小微企业向精细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能够提升广大群众生活品质的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的商业连锁和特许经营类中小微企业。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研究制定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模式,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中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坚决消除各类模糊、隐性和歧视性条款,简化审批手续,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
(二)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制定出台的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全面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涉企收费维权机制,积极引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防因不当执法行为给企业增加额外经营负担现象的发生。
(三)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加快制定完善全市土地资源配置方案,在土地供给、城市规划、经济开发区(园区)招商等方面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预留空间,适当减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小微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利用好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资源,适度减免租金,支持小微企业建设创业基地或标准化厂房,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服务引导。在市、旗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融资贷款、信息服务、人力资源、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协作配套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服务。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掌握和利用好各项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发展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着力营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发挥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人大代表质询手段的积极作用,加大协调督查落实相关政策的力度。
五、加快平台建设
(一)打造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全市共享、与国家和自治区联网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积极建设中小微企业APP(手机终端应用程序)服务平台。培育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升级信息技术,推进产品数字化、生产自动化和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先在中心城区中小微企业密集区域实现Wi-Fi(无线局域网)全覆盖和免费使用,每年为100户小微企业免费建设网站,为100户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应用服务。
(二)搭建中小微企业技术服务平台。依托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大力扶持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测、试验、标准认证、技术交易、专利代理和培训咨询等服务。加大科技孵化器建设力度,整合孵化资源,培养和引进理念先进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团队,打造孵化服务产业链,探索持股孵化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科技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在产业集群中扶持设立中小微企业创新平台,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自治、市场化运行”的原则,提供技术研发和中介服务,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步伐。发挥企业间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组建产业联盟,研发共性技术,制定技术标准,共用大型设备,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构建与产业配套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服务平台。以培育万名小老板为目标,广泛开展“开发新岗位、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题的中小微企业培育壮大活动,力争每年培训2000名企业管理人才,提升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以企业、院校和经济开发区(园区)为主体的人才培训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加大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整合投入力度,市属职业院校要制定培训计划,每年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少于2万人次,全面提升中小微企业用工质量。着力降低我市劳动力市场用工成本,通过社保补贴等措施,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为中小微企业外来创业务工人员解决好落户、住房、就医、子女入学和社会保障等待遇问题,吸附和集聚劳动力资源。
(四)加强中小微企业项目引进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市、旗区和经济开发区(园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招商项目库,集合全部招商项目,形成统一的对外招商项目目录,发布相关招商项目信息。着力加强产业转移主动承接能力,将沿海发达地区适合我市发展的产业纳入招商项目库,特别是将“专、精、特、新、高”项目作为重点,每季度综合发布一次全市重点扶持项目的目录清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和服务。
(五)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建立以中小微企业和企业主为主体,融合政府相关机构、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信息,以信用登记、采集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征信系统。鼓励第三方社会信用调查和评估等机构在我市发展,允许其依法为用户有偿提供中小微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服务。全力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严厉打击信用欺诈行为,对失信企业严加惩治。
(六)积极组织市场开拓活动。支持“专、精、特、新、高”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各类中小企业博览会和技术交流会等大型展会,重点展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产品和技术,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市场。积极开展区域性“专、精、特、新、高”型中小企业展览展销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加强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鼓励“专、精、特、新、高”型中小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和网上展示交易活动。
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设立专项引导资金。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整合现有各行业碎片化扶持资金筹集,如整合农业、科技、文化、旅游和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类资金中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部分,通过统筹使用、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具体投入方向:
1.设立1亿元“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同时积极争取自治区配套资金,各旗区根据资金需求量按比例配套注资,力争5年内形成不低于5亿元的资金池,与驻市各大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助保贷”业务。明确银行独立贷款决策的权利和积极放贷的责任,各协议银行“助保贷”放贷规模与政府风险金投入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0:1,规定时间内未达到要求的,政府按比例退出风险金。
2.设立9亿元委贷资金,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委托贷款,每年不低于800户,每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各旗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筹措相应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切实帮助中小微型企业解决资金周转方面的困难。
(二)切实增强金融支持力度。
1.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切实增加金融服务实体。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独立核算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目标。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
3.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督促商业银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环节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
4.优化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管理。鼓励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标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5.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探索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
七、加强宏观指导和调度
(一)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各旗区要明确主体责任,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基本力量,纳入辖区长期发展战略,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目标”,不仅要确保辖区中小微企业数量增长不低于全市目标,更要在结构和质量上有明显优化。中心城区要围绕打造品质城市亮丽名片的要求,突出带动作用,重点抓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它旗要统筹县域内城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融合,重点抓好依托地方特色资源形成产业集群和品牌优势的中小微企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发展实际,重点发展为大企业、大项目做配套生产加工和产业链延伸中的增链、补链和强链的中小微企业。市直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根据部门职能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切好做好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工作。
(二)及时发现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分级共享”的中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信息数据库,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集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息发布、项目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中小微企业信息查询系统,系统掌握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全方位提升政府的精细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切实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建立科学明晰、分类指导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体系,量化分解中小微企业成长经营、环境改善、经济贡献等情况,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旗区考核结果与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挂钩,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旗区。市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督查各级各部门,通报批评工作开展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此外,从就业、经营收入和贡献税收等方面分别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排序,奖励排序靠前、成长性强的中小微企业,特别要重奖创建知名品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微企业和企业家,全面调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