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蕾的指导意见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2017〕1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平台定位,规范功能职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筒称平台网络)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支持和批复,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统筹全区服务资源的枢纽服务平台(以下筒称自治区平台)与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以及若干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的贴近需求、提供直接服务的“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筒称窗口平台),通过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构成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骨干架构和基础环境。

平台网络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向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性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为依托,广泛集聚和共享服务资源,对接服务需求,是全区中小企业服务资源的重要供给者,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

(二)自治区平台要发挥枢纽、集聚、带动作用,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服务规范,通过协议联合、招标、提供服务项目机会等形式纽织带动优质服务资源和项目,并积极汇集和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方针政策和服务信息,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窗口平台。

(三)窗口平台要以满足企业需求、做好贴身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贴近企业、了解需求的优势,自主开展并配合自治区平台开展服务需求调研,及时向自治区平台传递服务需求,并依据服务需求开发服务产品,纽织服务机构开展精准服务,接受自治区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的业务统筹。切实做好线上线下服务的衔接,实现所有服务活动在自治区平台网络系统中有记录、能追踪、可考核。

二、拓展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满意度

(四)平台网络运营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需求对接与供给提升相结合、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力争三年内实现平台网络年均服务量达到百万人次、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五)支持依据全区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逐步扩大平台网络覆盖范围。拓展平台网络向旗县(市、区)的纵向覆盖以及在各类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创业创新基地等的横向覆盖。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与平台网络对接,引导各领域资质好、能力强、信誉佳、规模大的优质服务机构在平台网络聚合。

三、完善运营机制,创新服务方式

(六)鼓励引导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性服务有序发展,以开展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增值性服务为重要补充,增强平台网络持续发展能力。

(七)鼓励各级平台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市场化方式集聚服务资源、对接企业需求,积极拓展有深度、有特色的个性化增值服务。平台网络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的数据资源归属自治区经信委。对于实行企业化托管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授权运营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平台网络公共服务资源、优先开发公共数据库等开展特色化、个性化增值服务,鼓励其加大公益服务投入、创新公益服务模式、提升公益服务质量。

(八)鼓励平台网络开展投融资对接和市场化招商引资活动,允许平台运营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研究建立对平台网络开展招商引资等公益活动的增值服务给予激励的差别化支持措施。

(九)支持平台网络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模式,推动线下服务线上化,快速提升线上服务活跃度。鼓励利用线上平台、微信、微博等渠道开展线上线下同步的服务活动,引入互联网金融、分享经济、众创、众包等新模式,扩充服务供给方式。

(十)鼓励自治区平台和窗口平台通过订单式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等方式,助力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化、精准化服务,提高服务对接效率,改善服务对接体验,逐步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向网络化、品质化、精准化、智慧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支持保障

(十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制定平台网络运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平台网络运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职责;定期纽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平台网络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平台和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差别化支持。

(十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平台网络运营和持续完善,通过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制度建立、任务委托、运营监督等方式推动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协同、运作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

(十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引导平台网络建立服务资源、服务信息等共享机制,鼓励自治区平台与其他省市平台、自治区平台和窗口平台、窗口平台之间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规范不同主体间资源共享与合作方式。

(十四)鼓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统筹解决自治区平台和窗口平台公益性服务和运营服务费用。

(十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建立并适时调整全区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清单,明确公益性服务支持范围、服务要求与标准,对符合清单管理的公益性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六)自治区和各地要保障自治区平台和窗口平台有建设运营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对平台网络运营完善和开展服务活动财政支持,推动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及公益性服务开展。积极探索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平台网络发展,鼓励通过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补贴、优秀服务机构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各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纽织协调,建立平台网络部门联合推进机制,务实推动平台网络持续运营。建立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督导机制,定期督查和指导平台网络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问题并跟进解决方案。

(十八)各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要将平台网络作为中小企业工作平台,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银行、金融机构等支持各级平台开展服务,开放共享相关数据资源,推动平台网络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的交流、对接以及深度合作。

(十九)各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纽织开展平台网络服务人员系列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与业务能力。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平台网络交流活动,总结与推广区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先进服务理念与典型做法经验。

(二十)继续做好服务数据的报迷和分析工作,不断提升报送数据质量。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网络的服务运营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与挖掘;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融资等方面的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反映中小企业动态和诉求。

(二十一)加大平台网络品牌宣传力度,开展万户中小企业政策大讲堂、万户中小企业登云、“双创”大赛等特色活动,持续扩大平台网络的服务效能和社会影响力。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