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有利于充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扣“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目标要求,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作出了系统部署,有利于增强市场准入制度的统一性,稳步提升市场准入效能,从而为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一、以制度集成创新为引领,推动市场准入制度框架更加完备
一是创新“一张清单”管理制度,充分肯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功实践。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海南自贸港、深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重点区域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典型案例归集通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等密切关联的制度模块。《意见》第一条即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明晰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一单尽列,不得单外有单”,即各类依法设定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充分维护了该项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创新准入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提出构建新型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意见》对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任务、关键举措和组织保障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部署。将前期市场准入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性安排,从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的角度,强调制度与政策协同,加快构建一整套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不仅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本身,而是涉及立规建制、清理破除、协同监管、效能评估等环环相扣的完整制度体系,这充分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思维,也充分体现了处理好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的辩证思维。
三是创新准入政策协同制度,一体强化内外资准入政策联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放透明”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重要特征,《意见》紧扣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求,突出体现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提出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协同联动,不能对外资已放开限制的领域,对内资进入反而仍有门槛;同理,对内资依法实施准入管理的,外资同样要遵守。这是以问题为导向,回应社会诉求和企业呼声,强调对内外资平等准入举措务必落实到位。同时,《意见》鼓励锐意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制度创新,使准入规则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模式更加规范统一。例如,我国已经分批制定和推出了针对若干重大战略区域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这些特别措施具有先行先试、改革探路的特色,要抓好已出台措施落实和效果评估,具备推广复制条件的,加快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复制,从而为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创新准入法治保障制度,明确强调以高质量准入保障高水平安全。顺应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要求,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完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法有据、依规而治”是“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重要保障。例如,《意见》立足宽准入与强监管并重,明确了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调整程序,即根据必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开展政策评估后,确有必要增加的措施,依法合规增加或调整相关条款。又如,强调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依法实施准入管理,加强金融行业准入监管,体现了筑牢国家安全底线的思维。
二、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导向,促进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更加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市场准入“十条”的重要时代特征,就是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公平准入制度体系。一直以来,如何使超大规模市场资源加速转变为现实生产力,都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面临的痛点和难点。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导向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正是瞄准这一痛点的务实举措,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最大限度地松绑解缚,从而有助于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研发、最终闯过“死亡之谷”,并在全过程汇聚和吸引更多耐心资本。服务业是市场潜能最大的领域,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和外资有较强准入意愿。进一步清理服务业准入环节的各类准入限制,破除显性或隐性的市场壁垒,适时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有利于营造“敢投、能投、投得好”市场准入环境,从而有利于促进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在此背景下,《意见》指出要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明确提出要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出若干实施方案和建设行动:一是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方案,针对性破除阻碍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的堵点卡点,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二是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平台,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三是实施前沿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市场准入环境建设行动,率先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和标准建设,加快构建绿色能源等领域准入政策体系,积极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四是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选择重点区域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进一步引领和拓宽新技术市场应用;五是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重点领域创新成果便捷高效应用。
三、确保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各项改革部署落地见效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确保形成思想共识和一致性行动。要大力宣传近年来开展的清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着力提升市场准入效能的系列实践和成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讲解读工作,答疑解惑、澄清误区,使各地区各部门准确认识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构成要件、协同联动机制以及效能提升要求,为完善制度营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总结梳理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通过汇总案例、提炼经验、开展系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能动性和执行力。
二是持续破除各级各类准入壁垒,必要时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清理破除不当干预市场行为的依据,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对未实施市场进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不得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违规设置准入障碍。持续排查和集中治理地方违背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有关排查和整改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全社会通报。
三是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合力,切实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和监管水平。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是一个全过程、全链条。一方面,要体现市场准入效率和效能,在全国范围加快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不断优化指标体系,鼓励结合实际加强评估效果应用。另一方面,要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统一公平有力的监管模式,推动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监管治理协同发力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更加自觉和主动使用市场准入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目标,就是以改革为牵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创新活力和动能充分迸发,推动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增强国民经济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供有力支撑。为此,要切实回应企业和民众诉求与呼声,提升清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引导和鼓励经营主体自觉使用清单,及时反馈自身在市场准入环节遇到的阻碍,切实破除各类市场准入壁垒,从而让企业和老百姓更有改革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