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何变化?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修订、202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行政复议法》于2009年、2017年进行两次部分修改。2023年的修订,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最显著的变化是,明确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定位。马怀德表示,行政复议具有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双重面相”,此次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发力,充分体现了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创新。
“《行政复议法》第23条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旨在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在马怀德看来,新《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能够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优势,有利于过滤行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马怀德认为,从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看,行政复议应尽可能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扩大复议前置范围是必然要求。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让更多案件进入行政复议渠道,从而为行政复议行政优势的发挥提供了作用空间,避免复议资源的闲置。“前置范围扩大后,行政复议将吸纳和化解原本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复议案件数量将实质性增加。”
如何加强行政复议与调解、信访等衔接?
据了解,目前全球许多国家解决行政争议并非依靠行政诉讼,而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之比,有的国家是7:1,有的国家甚至达到24:1,绝大部分行政争议是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的。
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就有委员直言,大量行政争议并没有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在行政争议处理上仍然呈现“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格局”。改变现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倒置的局面,应适当扩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行政诉讼、信访等的衔接,探索建立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从行政诉讼、信访等导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机制。
如何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从行政诉讼、信访等导入行政复议,从而更好地加强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行政诉讼、信访等的衔接?在马怀德看来,多元科学有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是处理好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相互关系。
马怀德认为,行政复议应当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信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化渠道,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机制应当在特定案件和各自领域内发挥相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