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 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全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认定、评价、管理。

第三条  高新区建设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兴蒙”行动为统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认    定

第四条申报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完备。

1.属盟市范围内创新资源、产业发展最好的自治区一类工业园区;

2.符合所在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产业优势突出。

1.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2.主导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

3.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30%以上,并逐年增加。

(三)创新体系完善。

1.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所在盟市增长水平;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

3.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达到20家以上,拥有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具有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能力;

4.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和服务科技创新的投融资机构;

5.建有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务体系,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所在盟市平均值;

6.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对外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活跃。

(四)保障措施有力。

1.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高新区建设,将高新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够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牵头负责、部门相互配合的促进高新区发展工作机制,出台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资源,优先布局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园区管理机构健全,设置科学精简高效,管理职能明确,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到位,管理运行高效,能为创新创业和企业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1〕13号)要求,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相应的管理权限下放高新区,推动高新区建立自主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放管服”工作到位。

第五条申报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请建设高新区的文件。

(二)园区发展基本情况,包括基础条件、产业优势、创新体系、保障措施等。

(三)高新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包括战略意义、总体思路和目标定位、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四)高新区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建设思路、具体措施、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保障等。

(五)其他相关附件:

1.设立园区的有关批准文件;

2.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证明材料;

3.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支持高新区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拟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创新孵化载体、科技服务机构等清单;

5.园区近三年主要经济发展和创新指标;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高新区认定程序: 

(一)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在政策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符合高新区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建设意向。

(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提出建设意向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提出建设建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考察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拟建高新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由盟行政行署、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予以批复。

第三章评    价

第七条  建立高新区总体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和促优培育机制。

第八条高新区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负责、分别实施。自治区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新区进行评价。要充分发挥盟市对高新区评价的主体作用,由盟市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进行评价。注重对高新区创新指数年度增长情况和在所在盟市工业园区范围内所处位置变化的评价,推动高新区在当地园区中走在前、作表率。

第九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结构优化能力与绿色发展水平、开放合作创新能力、科技服务能力四个方面,评价指标总权重100,对应总分数100分。

第十条高新区应做好指标数据的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区域范围为高新区实际管辖面积。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测算,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各高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指标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审核并公布。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高新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高新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工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升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自治区支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采取“一区多园”等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扩展高新区管辖范围和发展空间,建立联动发展机制。鼓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

第十四条高新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盟市科技部门审核后,连同高新区重要年度统计数据一并报自治区科技厅、统计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总体进展、重大创新措施、运行绩效、经验与问题及下年度重点工作等。

第十五条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按照高新区评价结果,优先推荐排名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对评价结果在全区排名靠后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位列全区最后一位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按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2.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解释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   级   指   标

分值

  1. 技术创新能力

    (30%)

1.1 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5

1.2 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

5

1.3 孵化面积及每千平米孵化场地中在孵企业数

4

1.4 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

4

1.5 每百户法人企业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

4

1.6 每万名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

4

1.7 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

4

2. 结构优化能力与绿色发展水平(35%)

2.1 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3

2.2 当年净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3

2.3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营收占工业企业营收比重及年增长幅度

5

2.4 营业收入中高技术服务业营收占比及年增长幅度

5

2.5 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

5

2.6 单位土地产出强度及存量土地盘活比例

4

2.7 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

5

2.8 促进产城融合、共享发展、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引领示范作用发挥

5

3.开放合作
创新能力(20%)

3.1 企业区内外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4

3.2 引进或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数量

3

3.3 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4

3.4 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4

3.5 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占比

3

3.6 吸纳区外技术合同交易额

2

4.综合服务能力
(15%)

4.1 有效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数量

3

4.2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高新区放权赋能情况

3

4.3 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情况

4

4.4 园区管委会可支配财力情况

2

4.5 园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情况

3

合      计

100分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解释

1.1 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计算公式: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核算值/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通用指标,反映园区企业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以及投入能力。

1.2 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

计算公式:财政科技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0%

指标解释:财政科技支出指当年高新区管委会财政用于支持科技活动的支出决算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当年高新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出决算数〔不属于单独一级财政的高新区采用其所在旗县(市、区)财政科技支出决算数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反映高新区管理部门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

1.3 孵化面积及每千平米孵化场地中在孵企业数

计算公式:在孵企业数/(孵化面积/1000)

指标解释:孵化面积指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筑面积。在孵企业数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经营并接受该孵化器所提供的孵化服务的企业数量。反映高新区创新创业孵化能力及孵化强度。

1.4 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数占比

计算公式:企业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核算值/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企业研发人员的实际投入强度,鼓励企业强化自主创新人力的投入。

1.5 每百户法人企业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

计算公式: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总数/(园区内法人企业数/100)

指标解释:创新平台数量指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的数量。此项指标反映高新区企业创新实力。

1.6 每万名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

计算公式:发明专利拥有量/(企业从业人员数/10000)

指标解释:发明专利拥有量指高新区范围内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反映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7 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

计算公式:技术合同交易额/从业人员期末数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技术交易活跃度,体现园区科技研发服务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态势。

2.1 当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高新技术企业数-上年高新技术企业数

指标解释: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衡量园区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情况,促进产业价值链提升。

2.2 当年净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上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指标解释:引导企业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反映园区科技型企业的新生力量培育情况。

2.3 高技术制造业企业营收占工业企业营收比重及年增长幅度

计算公式:高技术制造业企业营收合计/入统工业企业营收合计×100%及当年比重值-上年度比重值

指标解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营收是指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值。反映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

2.4 营业收入中高技术服务业营收占比及年增长幅度

计算公式: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合计/所有入统企业营业收入及当年占比值-上年度占比值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同时强调和鼓励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2.5 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

计算公式:当年园区内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数

指标解释:反映园区内科技金融和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体现“源于技术,成于资本”,推动新产业形成,提高出现独角兽企业的潜力。

2.6 单位土地产出强度及存量土地盘活比例

计算公式:单位土地产出强度=工业总产值/园区实际开发面积;存量土地盘活比例=盘活存量土地面积/存量土地总面积

指标解释:此项指标反映高新区经济发展质量。

2.7 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

计算公式:(当年园区二氧化碳排量-上年园区二氧化碳排量)/上年园区二氧化碳排量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排放温室气体总量变化的趋势,也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2.8 促进产城融合、共享发展、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引领示范作用发挥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自治区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绿色发展,建设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科技新城,着力打造以人为本、共享发展的行政效能。

3.1 企业区内外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计算公式:企业当年(委托境内研究院所研发费用支出+委托境内高等学校研发费用支出+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委托境外开展研发活动经费支出+引进境外技术经费支出+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企业通过委外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进行开放式创新的情况,也反映企业外部研发投入的强度。

3.2 引进或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数量

指标解释:指高新区引进或联合建设的以研发、成果转化为主要功能的独立法人机构。

3.3 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指标解释:指高新区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的已经在其他省(区、市)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

3.4 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指标解释:指高新区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的已经在其他省(区、市)认定的并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

3.5 营业收入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占比

计算公式: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额合计/企业营业收入

指标解释:衡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额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更能反映本土创新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6 吸纳区外技术合同交易额

指标解释:指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的交易额。反映高新区自治区外科技成果运用效果。

4.1 有效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数量

指标解释: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从事以下服务的机构,包括:1.科学研究开发与服务;2.技术转移服务;3.创业孵化服务;4.知识产权服务;5.科技咨询服务;6.科技金融服务;7.检验检测认证服务;8.科学技术普及社会化服务;9.综合科技服务等。具体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142号)。

4.2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高新区放权赋能情况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自治区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衡量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盟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深层次激活园区高质量发展潜能。

4.3 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情况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自治区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衡量高新区管委会率先改革探索,不断提升综合管理和行政服务效能。

4.4 园区管委会可支配财力情况

计算公式:高新区管委会当年可支配财力(没有一级财政的高新区使用“管委会管理并支出的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额”代替)

指标解释:衡量主园区管委会整体财政实力,体现园区综合统筹各类资源的财政储备情况,也反映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创新实力。

4.5 园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情况

计算方法:对参与评价的自治区高新区进行问卷调查,同时结合专家评分,进行综合判断。

指标解释:衡量园区管委会重视党建工作,严守党纪政纪,率先改革探索,不断提升综合管理和行政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