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自治区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142号文件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实施意见》依据该文件制定,应主动公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七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类型、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规范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是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二是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实施意见》对国家允许的10类有限人为活动中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必要设施,农牧民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科普宣教相关必要公共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实施意见》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具体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等。同时,针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分有无具体建设活动两种情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其中,有具体建设活动的,规定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作为开展建设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无具体建设活动的,明确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管理。
四是规范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实施意见》明确了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对出具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办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并提出具体办理流程及审查内容等要求。
五是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六是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实施意见》明确了按照国家规定因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 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程序,提出了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要求。
七是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实施意见》明确压实地方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履行好保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强化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提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执法监督,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切实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加强宣传培训、贯彻落实工作,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为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