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构建兜底有保障、普惠有市场、高端有选择、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及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制定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府发〔2023〕63 号)。
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共四部分21条措施。
第一部分,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包括统筹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进公建民营改革、发挥国企支持作用、引导社会公益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呼包鄂乌养老协同发展7项措施。
第二部分,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包括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提升社区服务能力、补齐农村牧区短板、推动机构提质增效、推进医康养融合、拓展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培育养老产业主体、促进老年市场消费8项措施。
第三部分,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包括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防控3项措施。
第四部分,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包括加强用地、财税、人才支持3项措施。
主要特点
一是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相关要求,围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建立市场化收费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二是围绕落实国家、自治区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等政策措施,在强化养老事业发展的基础上,对养老产业发展和银发经济繁荣等提出相关措施。
三是立足我市实际,参考先进地区做法,围绕《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政策配套和落实工作,在医康养融合、智慧养老及居家社区和农村牧区养老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发展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