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新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12月1日——31日,特推出“行政复议法宣传月”活动。

关于管辖: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原则上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关于便民:新增多项便民举措、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统“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決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优化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增设简易程序等方面,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行政复议公信力,更加取信于民。通过引入上级审理以及简易程序,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通过繁简分流,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处理速度,便利当事人的维权。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调解和解:增加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根据以前的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从行政复议不得进行调解逐步到部分情形可以调解,再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都可以进行调解的过程,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保障了咱们老百姓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