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0号)要求,建立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助力健康内蒙古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和高水平医院建设初具规模,旗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位明显提升,50%以上旗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国家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三四级手术占比不断提高,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自治区”的目标,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蒙)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建设“模范自治区”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增强,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提高,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以公平可及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能力体系现代化。

1.推进高水平医疗中心建设。按照“一体两翼”建设原则,加快推进4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4个自治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规划实施自治区高水平医院建设项目,聚焦重点病种和专科,均衡配置优质医疗资源,形成自治区区域内的“医疗高地”。全面实施高水平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倍增计划,充分利用“京蒙”协作和“蒙沪”、“蒙辽”、“蒙陕”、“蒙宁”等地战略合作成果,加快建设自治区脑科医院、胸科医院2个标志性医疗合作项目,推动北京6家医院与自治区直属6家医院建立重点专科“一对一”帮扶协作,推动相关公立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同质化”平移到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引导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率先发展、特色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盟市建设盟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布局开展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高水平重点专科建设,全区培育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不少于30个,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不少于100个,盟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不少于300个。(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突出旗县级医院县域龙头地位。推进旗县级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下同〕提档升级,实施旗县级综合医院、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旗县级妇幼保健院能力提升行动,提级建设一批边境口岸旗县级医院。“十四五”期间推动100个旗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提升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诊疗能力。以“医联体+”为切入点,通过盟市三级医院专科共建、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与项目协作等联合办医形式,加强旗县(市、区)医院临床薄弱专科和重点专科能力建设。加强三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旗县级医院建设,统筹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级医院工作。2025年底,以国家“千县工程”为牵引,力争实现“千县工程”医院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急诊急救“五大中心”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夯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深度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对于人口较多且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依托调整后的中心卫生院,探索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大力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发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创建一批社区医院,健全临床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强化政府支持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责任,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优化规划和配置,建设中心嘎查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嘎查村可通过巡回医疗、邻(联)嘎查村延伸服务、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派驻等方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服务人口不足500人、地域临近的行政嘎查村,可与邻近行政嘎查村联办卫生室。对医疗卫生人员不足的嘎查村卫生室,由医共体总医院分院向嘎查村卫生室派驻医生。由苏木乡镇转为街道的地区,原则上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设置嘎查村卫生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重大疫情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依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和自治区第四医院建设自治区级疑难危重传染病救治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和远程会诊中心。加快推进东、西部疑难危重传染病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加强盟市传染病定点医院和旗县(市、区)医共体牵头医院或总医院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建设。结合实际布局建设一定数量快速转化的重大疫情救治后备医院。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公共卫生科室、隔离留观床位和紧急救援后备医院标准化建设。加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建设,持续加强标准化重症资源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构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争取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项目,依托综合能力强的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布局自治区级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提升防控能力、信息分析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打造专业化、现代化的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大精神卫生、卫生监督、健康促进、妇幼保健、职业卫生、采供血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力度。加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构建资源联动、统一质控、信息共享的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网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健全完善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加快补齐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短板。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完善疫情监测哨点布局。完善预警制度,提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前瞻性、精准性、高效性。构建区域协同、联防联控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区域协同和部门协同联动,构建公共卫生大应急管理格局。分级分类组建公共卫生应急队伍,探索建立基层军医到地方急救机构执业培训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城市网格化布局建设由盟市级医院、城市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组成的医疗联合体。探索城市区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形成“以市带区、区社一体”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在农村牧区以县域为单位发展紧密型医共体,由旗县级医院牵头,其他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县域内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下的,原则上组建一个医共体。实行县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药品耗材、信息系统、绩效考核等统筹管理,加强医共体内部和医共体间床位、号源、设备的统筹使用。将政府举办的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医共体,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财务、业务、绩效考评等统一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7.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要求,实施中医药(蒙医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打造1个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1个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1个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1个国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6个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和30个中医(蒙医)互联网医院。强化盟市、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蒙医)科室设置和基础建设,强化以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力争实现盟市举办的三级甲等中医(蒙医)医院全覆盖、旗县举办的中医(蒙医)医院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全覆盖。推进旗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蒙医)科全覆盖、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全覆盖。支持中医(蒙医)医院牵头建设医疗联合体,组建基层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健康服务综合体,全面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宣教等整体服务水平。继续加强中医(蒙医)优势专科专病建设,支持三级中医(蒙医)医院建设30个国家中医优势专科、二级中医(蒙医)医院建设100个自治区级中医(蒙医)重点专科。在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打造20个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制剂能力建设,打造区域制剂中心,推动中药(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8.完善接续性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全区接续性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政策措施。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的服务链,通过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和康复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等方式,增加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数量,扩大康复和护理等接续性服务供给。聚焦“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和照护服务需求,扩大康复医疗、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母婴护理、社区护理、安宁疗护及营养支持等服务供给,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施建设。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同质化管理,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质控体系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二)加强分工合作,提升动力,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

9.促进医养结合。研究制定全区医养结合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科、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建立健康管理、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以及养老照护服务之间无缝衔接机制。高标准建设农村牧区幸福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推行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入户关怀行动”,提供上门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积极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康复和护理服务。全面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帮助更多老年人跨越就医“数字鸿沟”。提升老年疾病诊治能力,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达9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10.健全家庭医生制度。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平台,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提供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引导二级及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加入基层家庭医生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诊疗等服务。完善签约服务筹资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落实签约居民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逐步形成家庭医生首诊、转诊和下转接诊的服务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11.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治理机制,健全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统筹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理顺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包括医学高校在内的高校附属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行业特点的治理机制。以各医院章程为统领,规范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全区年度数据动态监测和考核评审制度,按照管理层级和机构类型分级分类实施考核评价,力争1-2所综合性医院进入全国百强。(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12.健全防治结合制度。健全和完善防治结合政策体系,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深度协作,建立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探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建立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片区责任制,完善网格化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实施城乡社区慢病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形成“病前主动防,病后科学管,跟踪服务不间断”的一体化健康管理服务。深入开展健康内蒙古行动,引导相关部门及社区、家庭和个人履行各自健康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13.完善编制和人事制度。合理制定并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医疗联合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统筹使用,人员统一招聘和统一管理模式。改革公立医院岗位管理制度,科学动态编制岗位责任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按规定自主确定岗位总量和岗位标准。优化基层医务人员招聘标准和程序,健全旗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以旗县(市、区)紧密型医联体为招聘单元,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深化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健全符合基层卫生人才特点的职称晋升系列和评审标准。持续优化评审流程,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信息化系统,全面推行网报、网审、网评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持续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全面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与公立医院公益性相匹配的绩效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优化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体现劳动技术价值和公益属性。合理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医师待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落实国家相应津贴补贴制度。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健全基层卫生投入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强化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研究建立结构合理的政府投入机制,健全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偿办法和债务化解与管理办法。建立适应地区发展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将公共卫生事业投入适度向基层公共卫生、疾控机构和“林牧边稀”特殊地区结构性倾斜。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倾斜力度。建立政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和政府投入、设备集中采购及监管衔接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服务购买机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持续推进盟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建立常态化价格调整预期效果评估机制,强化公立医院运行、次均医疗费用增幅、医疗收入结构变化和医保基金运行等指标监测和分析。推进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健全符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2025年底前在全区至少6个旗县(市、区)探索开展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总额付费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在医疗服务总量和医保基金支付中的占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居家远程医疗和监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签约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支付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

17.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牧区和社区。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专项行动,加大基层、边远地区和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扶持力度。开展基层人才培养示范区建设,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招聘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注册为乡村医生到嘎查村卫生室服务。落实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实施“万名医护下基层”项目,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及确有专长的医师(含在职医师、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特色科室(门诊)。激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公共卫生、全科、儿科、重症医学、呼吸、精神科、传染病、老年医学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完善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药师队伍建设力度,按规定配备临床药师。实施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培养一批领军人才,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制度,启动实施医疗卫生领域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和中(蒙)西医结合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名老中医(蒙医)、老药工等传承工作室建设。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能力提升计划,每年选派不少于300名骨干医务人员赴北上广和黑吉辽等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高端研学和培训。引进一批北上广高层次医疗卫生专家入蒙挂职任职。完善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实行岗位分级分类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能力。实施基层临床特色科室建设工程,提升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等医疗服务能力。到2025年,50%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基本标准。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设立慢性病联合门诊,开展常见慢性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强化乡村传染病管理和社区心理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的评价评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质量管理,将其纳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19.提高医疗卫生科研技术水平。加强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和医药器械研发体系与能力建设,发展组学技术、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新型疫苗、生物治疗、精准医学等医学前沿技术。加大力度推进研究型医院和研究型病房建设。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创新资源聚集平台作用,完善区内外合作共享机制,依托区内三级甲等医院、研究院(所)和城市大型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一批医疗卫生人员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水平医院建设国家和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蒙)医药传承创新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20.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健全覆盖主要专业的自治区、盟市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将部分重点专业质控组织延伸至旗县(市、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参与、覆盖临床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完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提升医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数据系统评估、反馈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点评制度,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和药学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21.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改善就诊环境,优化设施布局,促进服务连续性,持续推进“假日门诊”、“弹性门诊”和“预住院”服务,探索设立“夜间门诊”,指导协助患者转诊。逐步拓展日间医疗服务,扩大远程医疗覆盖范围。健全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提供救治绿色通道和一体化服务。积极推进新生儿相关证件多证联办。大力推动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服务便捷化。优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强化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促进人文关怀,保护患者隐私。落实优质护理要求,持续加强临床心理、麻醉镇痛、用药指导、营养指导等服务。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健全化解医疗纠纷长效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22.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推进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应用。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建设智慧医院,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检查检验集中预约服务,推广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线上查询、药物配送等服务。建立跨部门、跨机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调度机制和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系统统一运营和互联互通,加强数字化管理。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完善授权调阅和开放服务渠道及交互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23.加强综合监管。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创新监管方式,重点加强服务要素准入、质量和安全、公共卫生、机构运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医疗费用、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健全完善政府监管主导、第三方广泛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体系,推进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开展廉洁从业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依法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因地制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配套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三)强化督查评估。强化对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督查评估,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督查评估制度,以区域为单位、以整体绩效为重点,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监测评价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围绕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相关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