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以及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我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管理使用原则和各有关部门分工。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四大类项目及具体支持范围,并明确了禁止使用方向。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具体分配方法。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管理要求。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三、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全区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包括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草原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新闻出版单位、国有文艺院团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流动文化服务车辆购置。

(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配置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四)其他公共文化项目主要指其他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实施的重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高亚男 0471-4192275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