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统筹中央支持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区公共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财力情况核定。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盟市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盟市本级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盟市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草原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总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补助用于以下方面:

(一)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包括应急广播服务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二)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包括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设备购置等。

(三)融媒体中心建设,包括全媒体传播所需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补助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送地方戏服务补助用于开展戏曲进乡村、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数据传输、线上活动、宣传培训推广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公共文化云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文体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包括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草原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新闻出版单位、国有文艺院团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流动文化服务车辆购置。

第十四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配置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五条  其他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实施的重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日常运转类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与项目补助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部下达金额和自治区财政厅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由盟市统筹用于辖区内公共文化领域相关事项。具体因素包括: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

(二)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按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

(三)行政村个数(权重15%),按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

(四)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个数(权重20%),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数据测算。

(五)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10%),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数据测算。

(六)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权重10%),按各盟市困难程度系数测算。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权重10%),按全区决算数测算。

(八)绩效管理相关情况(权重10%),根据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执行率、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测算。

各盟市年度资金额度根据盟市分配因素得分分档确定。其中:某盟市分配因素得分=∑(某盟市分配因素值/全区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和盟市申请的公共文化领域重点项目。中央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家主管部门明确的支持方向和标准分配;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盟市申报的实际情况核定补助规模。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参照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主要由盟市统筹用于辖区内公共文化领域相关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盟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要求联合申报,原则上每个部门、盟市不超过2个重点项目;鼓励公共文化示范区城市先行先试,示范区城市申报重点项目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重点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按照财政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当年自治区级重点项目申报材料和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年中央和自治区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对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申请的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期、工作任务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并于2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自治区级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绩效情况,审核重点项目预算方案及绩效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在三十日内将预算下达至盟市具体项目单位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后六十日内由盟市财政部门统一将盟市、旗县资金分配情况和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管,根据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和盟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6〕6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科〔2016〕2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docx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