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灾害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2〕52号)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于10月份形成初稿,11月份在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范围内完成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月份经局党委会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发文。

二、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2〕52号),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灾害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大企事业单位,对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等的监测预警、响应处置、救灾救助等工作。

四、总体框架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正文共六章,分别是总则、分级负责、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救助、附则等,共二十四条。

附件1《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负责表》明确了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水灾、旱灾、自然灾害救助、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重大灾害事故、较大灾害事故、一般灾害事故的责任主体。

附件2《鄂尔多斯市本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响应表》将各类事故灾害的响应措施细化明确到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此外,我市在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了水灾(黄河凌汛期)的响应内容。

增加附件3《鄂尔多斯市预警信息发布责任表》明确了各类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廉徐

联系电话:0477-8589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