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方案》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方案》是为了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我市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2021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明确了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要求,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和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事权划分内容,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协同推进改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抓紧修订完善制度等五项配套措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合理划分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细致梳理,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起草形成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公共文化领域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实施方案》主要明确了市与旗区在公共文化领域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中央、自治区文件改革范围,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保障模式,《实施方案》在公共文化领域5个方面对市与旗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一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总体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具体事项,分档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旗区分比例分担的部分,按照第一档(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康巴什区)市本级分担20%,各旗区分担80%;第二档(达拉特旗、乌审旗)市本级分担30%,各旗区分担70%;第三档(杭锦旗)全部由市本级承担。根据各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市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市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管理员补贴资金,由市与旗区同上述“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中明确分档、比例分担。

二是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与旗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市与旗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市级确定并由市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旗区确定并由旗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两项财政事权。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旗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旗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含)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管理员补助按补助标准由市与旗区分别分担。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旗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是文化交流方面。

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两项财政事权。其中:“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事项,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市与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市和旗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旗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是能力建设方面。

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和“公共文化管理”两项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旗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实施方案》中提出五点配套措施,保障《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投入保障。

根据本实施方案,市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旗区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旗区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三是协同推进改革。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是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该政策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咨询。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乌都0477-858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