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22〕23号)要求,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五、优化营商环境”部分“(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中“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的表述删除。

二、在2020年5月13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0〕36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进行第一次修改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有关规定,将内政发〔2019〕13号文件中“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部分“(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的表述删除。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