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规范我市电子证照管理与应用,促进和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方案》(内政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和扩大应用领域的通知》(内政服发〔2022〕25号)、《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务发〔2022〕2号)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其他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电子证照是“一网通办”改革的重要组成,是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的基础工具。全面推广电子证照对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已经实现基础支撑能力。在各旗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电子证照汇聚与应用取得较好成效,为落实“两个免于提交”、支撑“一业一证”等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9月28日,我市发布《鄂尔多斯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暂行)》(鄂府办发〔2022〕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电子证照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规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全市电子证照的应用管理及互认互信,为全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26条,包括总则、电子证照归集和签发、电子证照服务与应用、电子证照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分工。《暂行办法》强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统筹归集、指导调度、协调推进、监督考核全市电子证照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规范协调本旗区、本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二)强化全流程管理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体系。一是《暂行办法》强调使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将存量实体证照全量归集电子证照数据从而实现证照电子化。另外其他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应按照自治区“一证一接口”的方式对接。二是明确以职能共享、持证主体授权或委托使用和社会公示三种应用模式,并规定了电子证照生成及使用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三是明确电子证照数据核查、分析和异议处理机制,健全电子证照数据应用管理。

(三)完善监管和维护举措,确保系统信息安全。一是《暂行办法》强调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基于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建立,市级层面仅有使用权限,遂本办法强调发证、用证单位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一体化平台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实行专人专管,强化运维监督保障手段,并对违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强调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的制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