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图片来源: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图片来源:搜狐号-大城小事一起聊)

但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相关细则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便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章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通过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比旧办法宽得多,可以说涵盖了我国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旧办法仅限于企业的职工,并且实际操作上还不包括乡镇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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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佣2到7名学徒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自然人。由于我国各地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地的监管力度也有差别,因此,新条例授权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不搞一刀切,对于逐渐推动地方工伤保险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