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半拉子”工程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半拉子”工程大起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内蒙古自治区“半拉子”工程大起底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半拉子”工程大起底行动。为确保大起底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约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进一步树立节约理念,盘活存量资产,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各类“半拉子”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进行大起底,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主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处理,推动“半拉子”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坚决遏制新增“半拉子”工程问题,树立节约集约发展的鲜明导向。
二、工作目标
本次大起底从2022年7月开始,各盟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对“半拉子”工程存在问题清仓见底,立行立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处置,推动“半拉子”工程尽早盘活、投入使用,同时聚焦管理粗放的弱项,找准体制机制上的症结,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坚决遏制新增“半拉子”工程问题,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起底范围
(一)“半拉子”工程。一是工程未完工,因各种因素停止工程建设进度。二是工程已竣工,但因故不能正常投入使用。
(二)起底范围。起底2016年至今自治区、盟市两级审批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科技、应急、消防、物资储备等),教育(高等教育、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幼儿园等学校)、就业社保(公共实训基地、就业指导设施、创新创业中心等)、医疗卫生〔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应急防控机构等〕、养老(养老院、敬老院等)、住房保障(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文化体育(基础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台站,体育场、公园、健身步道、农牧民体育建设工程,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服务(残疾人服务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灾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优抚医院、光荣院、法律援助设施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他年度及旗县(市、区)审批的影响较大的“半拉子”工程一并起底。
政府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农牧林草、生态环保、市政和产业园区建设等领域形成的“半拉子”工程项目一并起底。政法等涉密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起底。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台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盟市分类梳理本行业“半拉子”工程,建立台账。
(二)分类处置。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业、地区“半拉子”工程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照起底范围进行大起底。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领域的“半拉子”工程标准,逐一明确“半拉子”工程项目处置对象、责任部门、处置原则、处置流程、解决时限。指导本行业进行起底,争取在年内盘活、解决一批,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部盘活销号。
1. 尽快完善手续。对符合规划要求,已完工手续不全的工程,允许按其标准规范先组织竣工技术性验收,在补齐相应手续、缴齐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依法为其补办相应验收手续,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对需要中央或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抓紧履行报批手续。
2. 支持复工续建。对有续建能力的,对房屋建筑安全质量进行评估鉴定,符合相关要求,由施工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续建,同步制定续建方案,落实续建主体,承诺竣工时限。
3. 积极引导盘活。对因资金短缺确实无力续建的,可通过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进行收购、续建、开发,并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对盘活“半拉子”工程的建设主体予以资金支持。
4. 加快司法处置。对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等司法机构处理的,根据法院的判决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投资主体,推动项目实施;对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在债权、债务等资产清晰的前提下,依法拍卖“半拉子”工程项目资产,拍卖所得资金用于处置该项目已发生债务;对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调接盘的“半拉子”工程项目,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妥善解决。
5. 依法依规拆除。对不涉及拆迁安置,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无法补齐建设手续,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及市场需求的“半拉子”工程,要合法合规予以整治或者拆除。
(三)建章立制。各相关部门、盟市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确保资金来源,提前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各行业部门要制定规范审批和管理制度,决策部门要依法依规决策。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半拉子”工程大起底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半拉子”工程大起底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半拉子”工程大起底日常调度、督导通报、推动落实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2年8月10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半拉子”工程大起底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本行业“半拉子”工程清理标准。
(二)摸底阶段(2022年8月11日至8月31日)。对“半拉子”工程进行全面摸底,8月31日前,自治区各部门会同盟市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拉子”工程台账。
(三)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202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按照一项目一方案,逐一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明确处置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集中处置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盟市对“半拉子”工程进行集中处置,加大攻坚力度,整合各方资源,推动盘活“半拉子”工程。自治区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半拉子”工程销号工作。及时总结推动“半拉子”工程大起底工作经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半拉子”工程清理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统一工作部署,相应建立机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分类办理,及时跟进,确保取得如期实效。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盟市按月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置进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二)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半拉子”工程相关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各行政审批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联审联办的原则,建立顺畅、快捷的联动审批机制,加快完善工程手续,推动工程建设进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大起底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开展“半拉子”工程处置回头看。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定期通报和挂牌督办。
(四)持续开展宣传报道。通过新媒体等各种宣传媒介对盘活“半拉子”工程、简章立制规范项目管理进行持续宣传,营造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3.0版持续改进情况,树立内蒙古集约节约发展的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