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银保监会进行了逐条研究。经整理,相关意见主要涉及《规定》的具体执行,包括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过渡期安排、与其他监管法规的衔接等,不涉及条款实质内容的修改,后续银保监会将通过规章条文的解读、制定相关细则、加强行业沟通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规定》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表述更加准确、严谨。

二、修订的背景和总体原则是什么?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原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

《规定》修订的总体原则: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落实“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规定中的滞后、缺位等内容,统筹考虑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资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三是体现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坚持从严监管导向。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违规情形,完善监管手段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四、《规定》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方面有什么举措?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五、《规定》在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性、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有什么考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本次修订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来看:

一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明确机构功能定位。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制度空间。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的表述,促进多元化发展。

二是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长期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权。要求股东须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直接干预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关键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梳理符合保险资管公司特色和发展需要的高管范围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管理。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推动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优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

五是丰富监管工具手段,全面提升监管质效。《规定》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在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六、《规定》在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加大对资本市场支持力度方面有什么思路?

银保监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一是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在机构定位上,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二是引导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夯实长期投资能力。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另一方面,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引导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

三是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此外,《规定》强化了对保险资管公司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更加审慎稳健地开展投资运作,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七、《规定》与保险资管公司现行参照适用的相关制度如何衔接?

在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股权管理、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和任职资格条件、自有资金运用等方面,原规定缺乏专门的管理要求,实践中主要参照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执行。本次修订结合行业实践和发展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专门规范,构建了以《规定》为主体、其他监管制度为补充的符合保险资管公司特点的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对于《规定》中未明确、银保监会其他监管制度有要求的,保险资管公司继续参照适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的沟通交流,推进《规定》顺利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