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共包括七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方面的支出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金分配。明确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预算下达。明确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下达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问题解答

1.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保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方面的支出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有何调整?

答: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3.本实施办法使用期限及适用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实施办法用于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规范使用、管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4.是否属于直达资金?

答:截至目前,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护林员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直达管理。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具体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刘凯,0471-4192112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高阳 0471-3385306

(工作日9:00-12:00,14: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