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22〕5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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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