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药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社〔2022〕32),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1〕1147号)进行修订,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对《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自治区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相应对2021年制定的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重要提示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12条。《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自实施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1〕1147号)同时废止。

三、问题解答

(一)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什么方法进行分配?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虑人口数和发病率等。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力调节系数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二)医疗救助资金是否可以结转结余至下年度使用?

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三)如何进行绩效监督管理和评价?

一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二是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实施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财务处和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处具体咨询。

政策咨询电话:0471-4192014,0471-6944390,0471-6606264。

政策解读员:高婧,武仲宇,孙慧(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