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制度工作,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形成综合保障链条,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但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充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2022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

二、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即低收入人群,考虑了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阶段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延续性;另一类是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四、如何实现依法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坚持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加强考核,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税务、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具体资助政策由自治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情况适时调整。

五、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有哪些具体内容?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政策措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统一起付标准,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

托底保障措施安排上,更加突出向困难群众中重大疾病患者的倾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救助资金使用,有助于引导困难门诊慢特病患者合理就医就诊。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可参照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六、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托底保障的目标是确保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不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在综合考虑基金负担能力、群众实际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分人群细化待遇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七、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有哪些举措?

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监测;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测人群纳入救助范围。同时,畅通救助申请渠道,提高救助时效。医保、乡村振兴、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

八、如何发挥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保障作用?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作用,规范信息发布,加大公开力度,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职工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可以在拓宽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水平方面发挥补充作用。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九、如何规范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提高经办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全面提升医疗救助结算管理水平。通过推进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体化经办,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水平,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夯实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作用,织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安全网。《实施意见》要求各盟市于2022年11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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